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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严格履行维修合同,保证做到按质、按时交车。把维修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,对于因我厂责任造成不能按照维修合同规定时间如期交付修竣车辆,我厂负责按照维修合同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》及《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》的规定支付违约金。

2. 严格按照车辆单位的维修规定和要求实施维修作业。按照修车准则认真做好"修前集中诊断、故障准确判断、针对性快速维修"的修前诊断工作,保证维修车辆的优质、快捷。对必须增加的附加作业项目,做到事先向用户单位联系,征得确认后再承修。

3. 维修车辆保证使用正宗原厂配件:对特约维修站的维修车辆,我公司一律采用原汽车制造厂提供的正宗配件;对其他维修车辆的配件,统一由国内正规配件供应渠道提供。在配件质量保证期内如配件出现质量问题,我厂负责"三包"和索赔。

4. 车辆竣工后,整车大修(发动机大修)自出厂之日起,质量保证期为120天,或行驶里程两万公里、汽车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35天或行驶里程6000公里。如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因维修或配件的质量问题,我厂负责免费优先、快速返修。

5. 对车辆比较集中及周边地区的一些单位,每年巡回上门2-3次,免费为用户进行技术咨询和车辆检测。

6. 用户车辆的急救(抢修)、保证在接到电话后,城区内1小时内赶到求援地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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